五十五、躲債躲到戶政事務所去,這招是爛招! 【事件】93/8/19聯合報A10版報載,戶政事務所竟成為躲債的地方,最近台北縣【逕遷戶所】的人口驟增,多達一萬餘人,這些人大多因為債務而去向不明,房屋所有權人只好依戶籍法,逕行把爐額的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【安置】。為了保障房屋所有權人,戶籍法於八十七年修正時,於第四十七條訂有逕遷戶政事務所的規定,可以把去向不明的設籍人口,申請暫放在各戶政事務所。有的民眾為躲避債務,主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成為逕遷戶所的人口,但遭戶政事務所拒絕,因為【逕遷戶所】依戶籍法規定只有房屋所有權人及鄉鎮市區公所才有權限,對戶籍內未居住人口提出申請。 【法律】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: 一、住所為個人一切法律行為的中心,設籍於某地,即表示以該地為所有法律行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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